1.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
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主管校领导批准→处分文件送交学生本人(学生再申诉期,可提出申诉)
2.开除学籍处分
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处分文件送交学生本人。
3.解除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
处分期间院(系)对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考察评价→处分期满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召开班会,讨论该生日常表现,形成书面意见→院学工组出具鉴定意见→(院教务科出具鉴定意见)→相关主管部门解除处分→学校出具解除处分通知书
说明: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处分材料清单:个人申请、班级意见、学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