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在校研究生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帮助研究生更好地了解学科国际前沿动态,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要求
第二条 基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不属资助范围)。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请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学籍状态为正常,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四条 申请人参加的国际会议地点须在国外,港、澳、台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五条 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或通讯作者提交的论文已被本学科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接收,并被邀请出席会议作学术交流。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有较高外语水平,能够进行口头学术交流。
第七条 申请人在读期间,享受不超过2次国际交流基金的资助,且申请时本人必须在是中国境内学习阶段。
第八条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往返国际机票、会议注册费、住宿费、国外交通费、生活补贴、签证费等费用,实行限额资助并在定额范围内据实报销。亚洲范围内参会资助金额须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其他洲范围内参会资助金额须在16000元人民币以内。
第九条 基金主要根据申请人拟参加国际会议的层次高低及申请人学术成果择优资助,且同一个会议、同一名导师的研究生最多资助两名学生参会。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在研究生教育信息平台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国际交流基金申请表",同时上传会议邀请信及会议安排,纸质材料送至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留存备案。
第四章 基金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参加完国际会议回校后,需报送以下资料到院(系)办理报账手续:
1.申请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总结表”;
2.护照首页、签证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3.收入国际会议论文集的论文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复印件;
4.以上材料均需院(系)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材料和资助执行情况每年年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基金资助博士研究生赴国外参加国际会议,鼓励培养单位及导师资助硕士研究生赴国外参加国际会议。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校研〔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