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进一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成立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全权对学校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对院系工作的考核范围。支持和鼓励教师、科研人员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创业。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允许教师和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产业化工作,3~8年内保留其原有教职工身份。
三、支持和鼓励教师、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转化所形成的权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学校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获得的股权,学校可将50%至70%的股权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创业团队(以下统称"研发创业团队"),成果完成人应明确研发创业团队人员之间的股份关系,剩余股权由产业集团代表学校持有,该部分股权的收益,学校和院系各享50%。
学校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获得的净收益,学校可将其中的70%奖励给研发创业团队,剩余的净收益学校和院系各享50%。
四、加强源头创新,将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一批国家、省部级科研平台向社会开放,为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支撑引领区域经济发展。
五、积极推进区域经济合作,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工研院建设发展,出台政策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带科技项目到工研院工作。为武汉市打造新能源、光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千亿元产业提供技术源头,支撑并引领武汉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六、加强与企业有组织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鼓励业界专家到学校兼任教授。通过共研项目、共建技术中心、共建产业技术联盟等合作方式,取得一批原创性技术成果、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努力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形成具有华中科技大学背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集群。
七、在继续做好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湖北省大学科技园建设。
八、学校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条件的学生(尤其是研究生)进行创新创业。在创业空间、创业课程、创新创业基金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九、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学校各类知识产权,未经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或变相对外转让或投资。
十、学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凡涉及知识产权处置的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应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申报,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办理,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华中科技大学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