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会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华中科技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院学生会),英文全称为“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chool of Optical and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tudent Union”,是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和校学生会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的重要方面。
第三条 院学生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坚持以学生为本,始终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积极践行“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为建设新时代卓越华科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开展有益于同学成长成才的服务活动,引领同学培养综合能力,培养创新思维。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引领同学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锤炼意志。积极投身校园文化建设,以美育人、以文化人,提高同学审美和人文素养。弘扬劳动精神,引领同学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充分发挥联结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健全院领导接待日等机制,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学院,帮助有效解决。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规范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加强学生骨干培养,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方面严格要求,鼓励学生骨干积极参加校团委指导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学院团委指导下的“逐光训练营”,不断提升学生骨干的领导能力和履职能力,培养公道正派、青春健康、简约阳光的学生骨干。
第五条 院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学籍在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的全日制中国本科生,均为院学生会会员。
第七条 院学生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院学生会范围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讨论院学生会工作的权利,有通过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院学生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质询、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三)会员享有参加院学生会各种活动的权利,对院学生会的各种活动有知情权;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给予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院学生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六)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遵守组织章程,执行相关决议,严守纪律规矩,完成各项任务,维护利益声誉。
第十一条 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和学院的声誉和利益,未经学生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借学生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十二条 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学院治理的机构。
第十三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须每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报请学院党委批准,成立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由学院党委领导老师、学院团委老师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等组成)后,具体筹备学代会择期召开。
第十四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学院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二)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三)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大会对本会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产生坚持广泛性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学代会代表的总人数按照全院本科生总数10%的比例产生。名额分配要覆盖各年级、各班级团支部及主要学生组织,其中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低于25%。代表选拔需经班级团支部、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两层遴选。
第十七条 代表的资格条件:
(一)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全日制中国本科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五)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十八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院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九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院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一)大会代表因毕业或其它原因丧失我院在校本科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大会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撤销代表资格;
(三)大会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经大会筹备工作组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各项决议,落实大会各项工作,行使大会各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团委指导审核,会同院学生工作组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名。学生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以一学期为轮值周期,轮值的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为执行主席,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并牵头工作会议的召开。
(一)院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1.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
2.应定期召开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会议,向各工作部门负责人通报工作,组织和部署全院范围内的大型活动,了解各工作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指导意见,整体协调全院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3.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党委同意,调整院学生会机构设置及聘任负责人;
4.对外代表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会。
(二)院学生会执行主席职责:
1.牵头学生会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学生会工作发展规划;
2.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会议;
3.负责向学院党委汇报工作,接受学院团委的工作指导;
4.负责所分管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会工作部门是日常工作机构,在院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相关任务。除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明确院学生会对年级学生会的指导职责,重点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院学生会对年级学生会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年级学生会的职责:
(一)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学生会的基本任务,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学院团委、学院学生会的指导下,结合本年级学生成长成才需求具体开展工作;
(二)制定年级学生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年级学生会会议,完成学院党委的各项任务,做好工作总结;
(三)讨论决定年级学生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年级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学院团委、学院学生会的指导下,依据既定程序选举产生,报年级党组织(如无,则报送学院党委)批准后,报院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班级团支部是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班长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年级党组织的领导,可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应积极配合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院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各年级学生会、班级团支部的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完善院学生会组织对年级学生会、班级工作的指导联系机制。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遴选条件及程序:
(一)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公道正派、青春健康、简约阳光”的品格,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应在本专业前30%,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委同意,由学院党委确定。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培养机制:
(一)积极鼓励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各级“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二)建立院学生会临时团支部,制定临时团支部培养发展方案,定期开展理论学习课程,强化思想引领、服务意识和作风建设,不断提升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考核机制:
(一)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二)每学期定期召开绩效考核工作,考核过程结果等须公平、公正、公开;
(三)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学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退出机制:
(一)工作人员任期一年满后颁发聘书,任期结束后可根据个人意愿及相关规定参加下一届学生会工作;
(二)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工作或活动的开展采取志愿者工作服务机制:
(一)志愿者库招募与日常管理
志愿者库每学期初进行招募,委托学院团委下设的“逐光”新生骨干训练营进行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建档成为正式营员;日常活动项目中志愿者自主报名参与活动,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二)志愿者考核激励
开展重大活动或工作时,对项目志愿者工作进行量化考核;高度重视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打造优秀活动志愿者量化评价体系,根据志愿者完成培养计划和参与项目的情况,定期评选优秀志愿者、明星营员和优秀营员。
第七章 提案
第三十七条 提案是学生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学生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提请学院和相关部门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参与学校、学院治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八条 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三十九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
(一)提案应围绕以下方面提出并征集:
1.教育教学方面。具体包括教师教学、教学基础设施、教学课程安排等方面;
2.成长成才方面。具体包括学校、学院文化建设、学生组织建设、学术能力培养、就业能力培养、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生奖惩等方面;
3.生活服务方面。具体包括住宿、饮食、体育场地和器材、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
4.权益维护方面。具体包括课程课业咨询、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
5.有关学校、学院和学生发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制度有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3.纯属个人或不代表广大同学意愿的具体问题;
4.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四十条 提案的处理
(一)院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并移交院学生会权益服务部;
(二)院学生会权益服务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校、学院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并跟进办复进度;
(三)院学生会权益服务部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同时将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提交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
(四)院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小组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上一次大会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和本次大会的提案整体情况。
第八章 从严治会
第四十一条院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四十二条院学生会应始终坚持学院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对学院党委进行工作汇报,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都需报学院党委和学院团委共同研究后决定。
第四十三条院学生会应始终坚持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团委报告。
第四十四条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四十五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学院团委会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建立述职评议制度
(一)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学生工作组、学院团委等共同参与。
(二)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院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从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学生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会所有。
共青团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委员会
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会
2025年3月12日